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下统称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监管行为,保障装饰工程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第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发包的装饰工程(以下统称二次装饰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河南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二次装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专业站负责实施。
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装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职能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装饰工程实体质量及装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装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涉及装饰工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装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装饰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装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装饰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装饰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查活动。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监督机构对装饰工程实体质量或施工现场的材料等进行的随机抽样检测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条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专业站,要建立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动态体系,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定期上报的装饰工程报表、年度或阶段巡查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公布装饰工程质量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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